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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后应移交资料

第一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后应移交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后应移交资料

1、出厂资料

(1)锅炉、压力容器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4)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

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

设计更改通知书。

2、安装资料

(1)安装告知书复印件。

(2)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报告)。(3)注册登记表。(3)

使用登记证。

第二篇: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

一、锅炉安全对策措施1)锅炉设计

(1)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

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锅炉结构应

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使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炉墙有良好的密封性。

(2)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鉴定,经过鉴定合格的锅炉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应当标

有鉴定标记。

2)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锅炉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

一制订的锅炉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锅炉制造活动。

(2)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

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

的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晴况,以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的市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

(4)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

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锅炉使用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况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认真执行,确保锅炉安全使用。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当包

括: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

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

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锅炉检验

(1)在用锅炉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锅炉在使用中潜伏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中的缺陷,进而采取应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

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求。只有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

5)安全阀

(1)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

阀)。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O.5t/h或者小于4t/h且装有可靠

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1个安全阀。

(2)蒸汽锅炉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

入口处和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3)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

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

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

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

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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