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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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FORMTEXT11.120.01

CCS

FORMTEXTC25

FORMTEXT34

FORMTEXT安徽省地方标准

DBFORMTEXT34/TFORMTEXTXXXX—FORMTEXTXXXX

FORMTEXT?????

FORMTEXT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

FORMTEXT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nginternethospitalsformedical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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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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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STYLEREF标准文件_文件编号DB34/T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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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F标准文件_文件编号DB34/T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基本要求、应用功能规划、业务流程设计、信息网络建设、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的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9725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GB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M/T0054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互联网医院internethospital

以实体医院为基础,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线上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诊疗internetdiagnosisandtreatment

医疗机构注册的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3.1)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互联网+家庭医生”、“互联网+护理”等服务。

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supervisionplatformofinternetdiagnosisandtreatment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互联网医院及医生真实性、诊疗行为合规性、药品处方合理性和诊疗过程等进行实时监管与预警的平台。

处方流转circulationofprescriptions

电子处方在医疗、医药机构内及机构间发送、接收、互认的过程。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MR:电子病历(ElectronicMedicalRecord)

HIS: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

LIS:实验室/检验科信息系统(LaboratoryInformationSystem)

PACS: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ictureArchivingCommunicationSystem)

VPN: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PrivateNetwork)

基本要求

准入要求

诊疗科目准入

互联网医院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实体医疗机构(可多点执业)。

人员准入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应能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电子病历水平要求

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应实行分级评价,三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级别要达到4级及以上,二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级别达到3级及以上。

平台对接要求

实体医疗机构应当与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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