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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超额医疗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A款)
C00013332522022052004631
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的销售渠道仅限于互联网销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依约交纳本附加险对应的保险费后,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下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无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约定的重度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因(1)前述已罹患的主险约定的重度疾病、或(2)前述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见释义,下同)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遭受的意外伤害、或(3)前述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罹患的前述重度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医院的普通部中接受治疗的,自前述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内所实际发生合理且必要(见释义,下同)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下同)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释义,下同),保险人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如果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见释义,下同)的报销或结算后,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金额须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则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超额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如果没有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报销或结算,则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未经报销或结算的医疗费用乘以15%后的金额纳入上述的个人自付部分。
2.2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或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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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的责任:
(1)主险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的约定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险的约定为准;
(2)被保险人在首个重度疾病确诊之日之前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或者自首个重度疾
病确诊之日起的366日及之后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3)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罹患的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医院的普通部之外(例如特需、国际、外宾、干部或VIP部门及科室)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受伤、身体已有的残疾或异常;
(6)被保险人发生的预防性(例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康复性、保健性治疗,健康体检,心理治疗,以及轮椅、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恢复性器具,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肥胖症治疗手术,牙齿矫形、正畸、填充或植入,以及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美容、整容、整形手术;
(7)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疝气、鞘膜积液、脂肪瘤、粉刺瘤、性功能障碍、性早熟、发育迟缓、发育不良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者未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9)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药物或器械治疗;
(10)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在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见释义);
(1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
2.3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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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4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附加险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主险条款约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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