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利息会计核算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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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利息会计核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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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萍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这种赊销交易方式变得越来越活跃。商业汇票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带息应收票据应按期计提利息,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利息计入“应收利息”账户比计入“应收票据”账户更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带息票据应计利息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这种赊销交易方式也变得越来越活跃。商业汇票属于远期票据,其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等到票据到期时才能收回票据资产。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购销业务在会计处理中是通过“应付票据”账户和“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的。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回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票据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按我国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带息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应按期计提利息,为简化核算,本文以年末这一时点为例计提利息。应收票据计提的利息收入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应付票据计提的利息费用增加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应付利息的账面价值,现举例说明。

[例]2015年11月1日,A企业向B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同日B企业开出承兑后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面值234000元,期限6个月,票面利率为6%。B企业购入A企业的商品作材料采购处理,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B两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

2010年11月1日销售完成时:

借:应收票据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010年年末,计提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应收利息为:

234000×6%×2=234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2340

贷:财务费用2340

2011年5月1日收回票据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41020

贷:应收票据236340

财务费用

4680(2011年1至4月的利息收入)

B企业:

2010年11月1日购人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2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票据

234000

2010年年末,计提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应付利息金额与A企业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2340

贷:应付利息2340

2011年5月1日,归还应付票据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234000

财务费用4680

应付利息2340

贷:银行存款241020

上述A、B企业销售与购买的会计处理是相互对应的,而且也符合有关会计制度规定,A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做应收票据的增加,B企业开出承兑后的商业汇票做应付票据的增加。但是,从两企业年末对利息的会计处理来看,A企业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入在冲减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B企业年末计提的应付利息费用在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借方的同时,计入“应付利息”账户的贷方,显然两个企业的会计处理不对应。笔者认为:A企业期末应计提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收利息”账户的借方,而不是计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理由如下。

一是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新准则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界定,只有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规定。新准则规定: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應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期末涉及的应收利息金额,直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由此类推,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提的利息收入也应计入“应收利息”科目,而不应计入“应收票据“科目。此外,将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提的利息收入计入“应收票据”科目,也容易将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提的利息收入与因销售商品等业务而新增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相混淆。

二是符合“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的要求。带息应收票据相当于销售方给购买方提供了一笔短期贷款,销售方收取的利息收入是销售方被占用的应收票据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购买方有偿占用票据资金付出的成本代价。从这点上说,将带息应收票据期末应计提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收利息”科目,正好符合新准则规定的“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应收取利息的核算内容。

三是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销售方期末应计利息收入与购买方期末应付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相对应,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阅读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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