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办法2.docVIP

肃南县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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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全县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阔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县委坚持实施“五大战略”不动摇,突出“三个重点”不动摇,全力推进“五大行动方案”总体工作思路和“区域开展四个定位,大力开展三大支柱产业,着力推进八项建设,努力实现‘五个县’目标”的开展战略定位目标的顺利实施,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估方法。

一、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着眼于稳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着眼于效劳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全县工作大局,着眼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干劲、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作用,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上来,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根本原那么: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真实反映和正确评价被考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坚持民主公开原那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考核结果全面、准确;坚持注重实效和促进科学开展原那么,重点考核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效劳和促进科学开展所取得的实绩;坚持重在建设原那么,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奖励先进,切实推开工作。

二、考核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三〕考评对象:各乡〔镇〕、村〔社区〕和县直及省〔市〕驻肃各部门、各单位。〔见附件2〕

〔四〕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教育活动、实绩成果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五〕全县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民意调查、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

〔六〕考核评估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和分类指导的方法。根据被考核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对照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乡镇、农牧村、社区《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3〕进行考核评估。县委宣传部在全面组织协调考核评估工作的同时,负责做好对乡〔镇〕的考核评估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省市驻肃各单位的考核评估工作;县直机关工委负责所属县直机关各党组织的考核评估工作;县非公企业党工委负责所属非公企业党组织的考核评估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县直各学校的考核评估;各乡镇负责所属各村〔社区〕的考核评估。

〔七〕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了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拟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见附件4〕,一般与工作汇报会同时进行。

参加民意调查的具体人员范围由考核组根据考核任务和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原那么上乡镇不少于50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不少于20人。

民意调查结果量化为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八〕平时实绩。由各考核牵头单位分别对被考核对象考核年度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出评价。拟评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个人由推荐单位负责评价。

平时实绩得分采用百分制,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评价意见为优秀的单位不能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个人不能超过本单位推荐人数的30%。

〔九〕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对民意调查、平时实绩和考核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初评意见。综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分析的综合评价意见。

综合评价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得分=〔民意调查得分×30%+平时实绩得分×30%+考核评估得分×40%〕

个人得分=〔民意调查得分×40%+平时实绩得分×60%〕

全县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从民意调查得分90分以上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乡〔镇〕、单位和个人中推荐产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评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已经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在平安生产、方案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或单项考核排名后三位的;

3、班子内部闹不团结,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4、单位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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