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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020CCSL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3—2024代替DB15/T1103-2017、DB15/T1107-2017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collectionandsharingofpubliccreditinformation
2024-05-31发布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1103—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1103-2017《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管理规范》和DB15/T1107-2017《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技术规范》。与DB15/T1103-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本文件适用的范围(见1);
b)更改了基本要求中的内容(见4,2017年版的4);
c)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表述和内容(见5,2017年版的5);
d)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的表述和内容(见7,2017年版的6);
e)删除了异议处理(见2017年版的7);
f)增加了数据处理的内容(见6);
与DB15/T1107-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处理中的数据征集共享方式的内容(见2017年版的4.1);
b)删除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安全技术的内容(见2017年版的5);
c)更改了数据处理的内容(见6,2017年版的4.2);
d)增加了基本要求(见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见5)、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见7)。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浩旭日、陈植霖、吕开开。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03-2017、DB15/T1107-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5/T1103—2024
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相关数据处理的应用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DB15/T1110公共信用信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和DB15/T11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编制、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
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服务等工作。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
各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应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签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保密协议。
5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数据源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数据源单位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分为数据库对接、接口调用、文件交换和在线填报四种方式:
a)数据库对接方式是指库到库的数据交换;
b)接口调用方式是通过调用服务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c)文件交换方式是通过媒介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数据交换;
d)在线填报方式是通过规定的平台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规定的流程进行填报。
2
DB15/T1103—2024
6数据处理
6.1数据处理流程
处理流程如下:
a)提取数据源数据,进行数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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