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模板】.pdfVIP

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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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

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

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

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

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

下简称“联动机制”)是指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

及“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促其就业和

再就业,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

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

机制”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

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

“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管

理。

第四条区县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

待遇确认工作。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管理数据

库,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失业状态及

就业需求输入微机,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

连,有针对性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

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负责提供用工信

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

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失业和“低保”人

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

争能力。

第六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领失业保

险和“低保”人员的求职(失业)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组

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建立就业服务台

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根据他们接

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资格,并落实

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第七条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论申请、

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都应持《就失业

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求职登

记。填写《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以下简称《服

务卡》),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失业、低保人员接受

就业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八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根据本人填写的《服务

卡》、《承诺书》逐人建立就业服务台帐,对大龄就业困难人

员做出标识,及时汇总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

训意向,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劳动

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汇总报

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

业岗位,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

第九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失业与“低保”人员求职

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接受职

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

就业。

第十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

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推荐到公

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

内提供三次就业推荐,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在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

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

业的,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比照失业保险

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

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二个

月的生活救助。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

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其《承诺书》

上签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并注明其未能

就业的原因。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与“低

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正当

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

“低保”申请。

第十三条对有劳动能力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

待遇人员,要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对于“4050”及其他特殊

就业困难人员,向其推荐公益性就业岗位,促其就业;对于

其他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给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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