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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无障碍设计概念

1无障碍设计概念

广义的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sign)是为适应大众的需求而设

计的产品,能方便的为人使用,同样也适应于残疾人。建筑及环境的

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sign)是自身残疾的美国建筑家罗纳德

梅斯(RonadL.Mace)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

“无论残障与否,无论残障的程度和状态如何,任何人均能便捷使用

的制品和环境设计。所指对象小到个人生活的身边物品,大至城市环

境、包括一切人工制品。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

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

平等参与的环境。”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

神。

2无障碍设计基本原则

日常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必不可少的基本活动,对此应当提供与之相配

套的空间环境。空间环境设计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行人对所去之处,

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毫无障碍地通行,不能因为某种形式或程度的残

疾而被剥夺参与和利用建筑环境的权利,或不能与他人平等参与社会

活动。为此应遵循以下七项基本指导原则。

2.1可及性原则能使人方便地感知、到达、进入及使用环境设施,并

对环境施加作用与影响,以完成自己的行为和目的。可及性包含三方

面含义:可感知性、可到达性及可操作性。可及性是无障碍设计最基

本的原则。

2.2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建筑师不容忽视的一个设计上的功能元素。

无障碍设计的对象对环境的感知力较差,有时难以客服某种障碍,易

发生危险,因此需要从环境设计方面给予弥补,使其安全使用。

2.3适用性原则建筑及环境的无障碍设计目的是为所有人都能使用,

这是面向全体公众改善人工环境的重要原则。无障碍设施在考虑特殊

人群的同时,也要考虑健全人的使用,设计师应作出适宜的决策,不

能偏重于某一类人群而对其他适用人群造成伤害。

2.4系统性原则无障碍设计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不能

局限于某个局部,关键是系统化、体系化,达到建筑环境的全面无障

碍,要求建筑师持有动态、系统的观点进行设计,适时地形成点、线、

面、体的动态空间网络,实现全面的无障碍环境。

2.5自立性原则通过为有障碍的人提供必要的辅具和便于活动的空间,

帮助其提高自身的机能去适应环境,使他们能够独立行动,平等参与

社会活动,并形成精神上的自立。

2.6开放性原则人际交往是与社会发生联系和体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手

段,也是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这对于残疾人尤为重要。根据马

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残疾人满足了基本生理无障碍需求后,需要广

泛的人际交往以满足自身对精神、心理及信息的需求,开放的无障碍

空间有助于这一需求的实现。

2.7舒适与艺术性原则无障碍设施不仅要便于使用,同时应具备美感

与舒适,优秀的无障碍设计不能局限于功能要求,还应是丰富多彩的

空间设计。

3无障碍设计的对象人群分析

3.1残疾人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残疾为:任何以人类正常

的方式或在正常范围内进行某种活动的能力受限或缺乏(由损伤造

成)。根据1975年第30次联合国大会提出并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

言》的规定,残疾人是指那些具有先天性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身

体某些部位中的功能或精神方面的能力不健全,对于日常生活或社会

活动完全不能或是一部分不能料理的人。根据国际社会提法并结合我

国实际,在1987年,我国首次确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并写入1990年

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文为“残疾人是指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

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在研究无障碍设计时必须明确下列概念:残疾(Disability):定义

同上。伤残(Impairment):从病理学的概念上来定义,身体或精神

的某一部分的损伤或失去机能,且持久不能恢复的叫伤残。残障

(Deformity):由于残疾而使某人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

碍该人发挥其根据年龄、性别、社会文化因素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或与

他人同等程度地参与群体正常生活。障碍(Handicap):根据世界卫

生组织(WHO)的定义,障碍是由于自身的伤残或失能,或者外界环境

的制约,而失去或限制其发挥参与群体正常生活的作用,特别是参与

社会生活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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