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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合同”)须附加意外险或健康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起14日(含第14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或被疑似感染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正常生产工作过程中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实际隔离日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日额给付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金=实际隔离日数×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日额
当被保险人由疑似特定传染病转为确诊罹患该特定传染病,或被确诊未感染特定传染病的,则自确诊之日起不再计入隔离日数。
在保险期间,保险人累计赔偿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金日数最高不超过六十日。保险人累计给付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金达到六十日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疑似特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日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强制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传染病或其并发症尚未治愈,或投保前已被医疗机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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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疑似传染病患者;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虽未被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但因与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接触而处于强制隔离状态;
(四)被保险人因前往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国家而被强制隔
离;
(五)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
定;
(六)被保险人在非正常生产工作过程中疑似感染特定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保险人的正常生产工作证明(班表、打卡记录等);
(五)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依法隔离证明、依法解除隔离证明;当地政府部门通过隔离文件或新闻公告通知某类人群依法隔离的,应提供隔离文件或新闻公告;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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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约定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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