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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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即行為人由于违法行為、违约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為人违反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经典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結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曰咳、白喉、猩紅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防止為主、防治結合、分类管理、依托科学、依托群众

三、传染病防止与疫情汇报

(一)传染病的防止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止工作;疾病防止控制机构的防止工作;医疗机构的防止工作;其他有关的防止工作。

(二)传染病的汇报

传染病疫情汇报人:义务疫情汇报人和责任疫情汇报人。

疫情汇报必须遵照属地管理原则。

汇报時限、方式(平常疫情汇报;传染病爆发、流行時的疫情汇报;有关部门的疫情汇报和通报)。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的汇报;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

(二)医疗救治

對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對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對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测和采用其他必要的防止措施;對被传染病污染的有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也許发生的、對公众健康导致或者也許导致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尚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止与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四、汇报与信息公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汇报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汇报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汇报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既有需要汇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時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接到汇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時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汇报后2小時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汇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汇报后2小時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汇报1小時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汇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五、应急处理

政府對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处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职责;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职责;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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