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玉米种植保险.docxVIP

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玉米种植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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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玉米种植户、玉米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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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毁坏、放弃管理;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而致损失扩大部分;

(二)保险玉米收割期间及收获后的损失;

(三)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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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每亩保险金额与已经投保政策性玉米保险的每亩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玉米生长期内的投入成本,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规章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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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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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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