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木耳种植保险.docxVIP

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木耳种植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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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木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上述从事木耳种植、管理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生长正常的木耳(以下简称“保险木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且地势平坦,具有排水设施;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菌袋采用的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满足木耳栽培的生长需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木耳的直接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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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损失率达到1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洪水、内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木耳损毁、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鼠害、病虫草害;

(七)菌袋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八)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九)牲畜踩踏;

(十)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管理、采收。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品质降低、价格变动等一切间接损失;

(二)大棚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损失;

(三)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木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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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摘结束后保险木耳遭受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单位保险金额根据每个菌袋所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木耳标准菌袋:1.3斤干料/标准菌袋,规格为高22厘米,直径16厘米。若保险木耳的规格不标准,按实际单位干料重量折合成标准单位数量。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袋)×保险数量(袋)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菌袋接种后移入培养室(棚)时起至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材料中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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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当保险木耳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在具备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通过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并重新进行验标,重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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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木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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