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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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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

摘要股权激励制度是以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并承担经营风险,从而使员工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相继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的内容、实施程序,监管和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D924.1:A:1009-0592(2009)10-059-02

一、股权激励制度概述

(一)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制度是以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并承担经营风险,员工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更大程度地保持一致,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的一种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股票期权不仅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更是一项法律制度。学术界对股票期权法律性质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认为股票期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因为“一旦权利人将行权的请求送达约定的交付场所,……即生效力,行权人享有股份交付请求权,授权公司负有立即交付的义务。”

2.认为股票期权属期待权。因为股票期权授予后,劳务提供完成前,选择权合同未成立,但选择权取得的过程已经开始,只是将其取得附以期限,这种期待,因为具备取得选择权的部分要件而发生。

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精髓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时,一般都会在行权的时间上加以限制,其中包括行权必须要有通常不短于一年的等待期。而且权利人不能立刻全部行权,只能在等待期结束后的若干年内分批实施,有些甚至要到退休之后才能完全行权。因此,在授权日,权利人并没有得到现实的股票,其得到的只是一项有望在未来相对确定的时间内行使的购买权利。这份期权能否最终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则要依赖于在约定的行权期间,行权条件是否得以成就以及届时的股票价格是否符合权利人的内心追求。

因此,股票期权“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是一种期待权。

二、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内容

股权分制改革前,境内许多上市公司分别在2000年前后制定了员工期权激励计划,但由于法律政策、市场规则等的束缚,使得股权激励计划步履维艰。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环境有了大大改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证监会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一些鼓励性和指导性法规⑤的颁布,都为我国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我国开展股权激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接下来笔者根据我国证监会2006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整理: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内容的法律规定

1.规定了股权激励的适用条件。所谓股权激励的适用条件,是指适用股权激励制度的公司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我国法律主要从公司财务和合法性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且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3.明确了股票来源和数量。《试行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解决股票来源。在股票数量方面,则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对单个激励对象获授部分进行限制,不得超过1%”。但因为2006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因此,主要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就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规定,所以在数量上还是相对保守的。

4.规制了股权激励的价格要素。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价格确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采取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其中《办法》规制了行权价格的最低限制,将对行权价格进行规定的权力授予了公司自行决定。

5.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时间要素,防范了市场操纵。《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授权日、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都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如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官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容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行为,规定“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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