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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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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郑君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征用、拆迁补偿资金也水涨船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村官介入土地征用过程,经手、管理、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制观念淡漠、监管乏力,征地拆迁补偿领域也逐渐成为诱发村官腐败的温床,村官侵吞、挪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至2012年武汉市蔡句区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对其进行成因分析,进而寻求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犯罪特点
三年来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村官22人,其中土地征用补偿领域17人,占总数的77.27%。从查处情况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率随征地拆迁规模而上升从2009年至2012|年查处情况来看,村官职务犯罪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规模有着密切联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规模越大,发案率越高该区在2009年新农村建设达到一个高峰,征地拆迁的规模、开发建设的规模也相应增加,与此同时犯罪率、发案率也相应地达到一个高峰值。2009年该区村官在土地征用补偿领域中犯罪人数高达12人,占三年查处总人数的71%,其中,涉嫌贪污10人、挪用1人、受贿1人,均为大案,涉案金额15万元以上的8人.50万元以上的3人,
(二)犯罪主体呈现“集团化”特点
该区检察院三年查处该领域案件共涉及该地区的5个街、场、乡镇中的6个村级组织,共17人被立案查处。村官相互勾结、相互串联,合伙作案、抱团作案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查处该区塔尔山原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和原村委会主任赵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时,又牵出了该村的会计及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等4人。从案件办理的整体情况来看,村官单独作案或者独立作案的情形较少,仅有6人,且即便是单个主体作案的案件中,村委会的其他成员也知晓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并非处于茫然无知的状态,只是其基于自身考虑没有染指利益或者染指的利益额度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三)处于征地拆迁工作一线的“村支书”成“犯罪主力”
在查处的17起案件中,涉及到的6个行政村的村支书均涉案,无一“幸免”。涉案的村官中村支书成为侵吞利益的“主力”,没有一起案件是村委会的其他成员单独或者独立作案。涉及职务犯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为2起、11起、4起。
(四)犯罪手段传统、直接。他们作案主要手法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暗箱操作,隐瞒收入。有些村干部私下与开发商协商,在不经过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将拆迁款直接拨付到村后,村干部则用自制的收据或者作废的收据出具给开发商。二是冒名顶替,重复领取。有些村干部钻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的空子,用别名、亲友名、编造名字等方式侵吞土地补偿款。三是假票抵账,擅挪擅用。用虚假的运输发票、副食发票、住宿费、旅游收据等在财务上报销,肆意侵吞款项。
二、原因分析
在这些案件中,村官大肆侵吞、挪用土地补偿款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征用补偿政策不统一、不清晰。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主要是两种形式:正常报批用地补偿款是由财政部门发放到村,再由村发放到村民:非报批用地,即山坡、滩涂等补偿款的发放,通常是在不经过任何上级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开发商直接将款项赔付到村。在前一种情形中,政府针对不同地块补偿标准并不统一,在征用近郊土地过程中涉及到大量村民的房屋拆迁,针对不同建设项目、开发项目,补偿标准又不统一,甚至出现同一时期同一地区补偿标准、额度不统一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形中,大量的山坡、滩涂没有具体承包到户,实为村集体所有和占有,再加上山坡、滩涂属于非报批用地,该土地补偿款为村集体所有,因此村官成了该土地补偿的代言人,这给土地征用者和村官在袖子里“捏揣生意”创造了无限的“权钱交易空间”。这种政策上的缺漏也直接导致了该项目补偿款的发放处于“四不知”的状态:即“土地管理部门不知、街乡等上级主管单位不知、财政部门不知、村民不知”,使村官腐败有了可乘之机。
(二)多环节的监管流于形式。首先表现为民主监督流[来自www.lw5u.Com]于形式。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要求,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是村务公开,在该院查处的村级组织中,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而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置的监督村财务的村民理财小组基本成了“摆设”,更有甚者,其成员伙同“两委会”成员共同作案。其次,上级街道、乡镇的监管流于形式。在该区,村级组织的财务推行报账制,“村账街管”。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街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往往只是对村级账目进行管理,账目平衡即可,至于用了多少钱,如何使用很少过问,这也成为了村十部职务犯罪的催化剂。最后,村官尤其是村支书的监控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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