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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篇一:基层组织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xxx镇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精神及市委、县委、镇党委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制度

1.会议时间。镇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出席对象。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3.主要内容。(1)审议事项: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党建重大课题研究情况、党建重大举措及其他重大事项等;(2)通报全镇党建工作进展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3)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等。

4.会议程序。(1)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2)会议议题由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每次会议可以确定1至2个主题,组织各成员重点进行讨论,并提出下一次会议的主题;(3)对于重大议题,经讨论需提交镇党委委员会议审议的,由组长提交。

二、督查制度

按照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应

经常了解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一些重大任务,镇党建工作

领导小组的成员可以联合组织起来进行检查指导。

三、党建联络员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镇党委各部门要确定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

(以下简称党建联络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0日前,向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相关材料:(1)工作

情况和经验;(2)问题和难点;(3)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其他。

上述材料由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报送组长、

副组长。涉及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报告以及各单位主办的有关党

建方面的期刊或快讯等,应及时报送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指导和服

务工作。主要负责:(1)完成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以及做好相关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2)做好党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注重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和配合;(3)汇总、起草镇党建

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4)做好镇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工作;(5)做好党建联络员定期报送党

信息工作,将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等;(6)本镇党建工作的经验总结;(7)镇外党建经验和动态调研,并

提出加强和改善我镇党建对策和建议;(8)党建理论实践研究探索;(9)完成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篇二: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

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

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

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

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

发展和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

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

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和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和改革办公室

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和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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