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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要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党与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属于同一个规范体系,但两者均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认为要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就要用法治的思维理解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切实贯彻体现法治精神、国家法优先、党纪严于国家的原则,积极发现并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进而不断规范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建立两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能够相互协调并完美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差异性一致性协调
作者简介:陈艳梅,河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056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及性质
(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定义是:“党的中央组织及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提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列举了民主集中制、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优良传统并指出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是我们党的传统之一,认为“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党内法规,即“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
(二)党内法规的特殊法律性质
按照制定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当下社会的法可分为国际法、国家法和社会法。这里的社会法是指由不同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制定的行为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的组织及管理关系、调整其运行所涉及的外部关系。按照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一标准来划分,当下社会的法可分为硬法和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共同体组织和共同体成员行为的规则”,其不能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综上,党内法规应属于社会法和软法。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事务的同时必然会对国家事务产生影响,故党内法规的性质是社会法和软法,但也必然包含了国家法和硬法的部分。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一方面,两者都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相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两者不属于同一个规范体系,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调整对象、实施方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两者的一致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中国共产党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价值取向上都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两者的最高目标都是人民利益福祉。其次,两者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党章》和《宪法》都明确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再次,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最后,二者相互配合,良性互动。一方面,党内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立法渊源,其条件成熟时可上升为国家法律,对国家法律具有指引和促进的作用。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性
两者不属于同一个规范体系,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首先,制定的主体及制定的程序均不相同。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立法法》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的党委组织依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其次,调整內容和适用对象均不相同。国家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及秩序,适用对象是全国公民和组织。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及生活,适用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再次,实施方式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党内法规的适用主体则是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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