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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自我维护

摘要:受教育权对于大学生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但在复杂多变的当今社会,大学生很容易失去判断力,给高校管理及大学生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压力。文章试图从大学生自身剖析其中原因,并提出自我维护受教育权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受教育权;自我维护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4)20-0020-02

作者简介:刘刚,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违纪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研究”(编号:GY11053)的科研成果。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也不仅仅是高校的义务,也不完全是家庭的任务。俗话说:“天助自助者。”不妨换一个视角来分析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从大学生自我完善、自强不息、自我维权的角度着手。

一、专心向学,完成学习任务

完成学习任务是大学生的本分。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里完成一定学分,就会导致重修、退学试读、开除学籍等后果。从《高教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是大学生的义务之一。根据教育部部门规章授权,各高校有权决定大学生的成绩评定方式、学分总数、升级、留级、重修、补考。大学生未履行这方面义务的,高校有权决定其留级、重修、补考,甚至采取更严厉的处置措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普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对于相当一部分偶然挂科、偶尔“掉队”的大学生来说,及时醒悟,及时用功,查缺补漏,奋发读书,重修该门课程或者通过补考过关,是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不二法门”。著名人文学者、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专家钱理群把大学生分为三类:“第一种人,家里有背景,他可以不好好读书。但他也有危险,当背景出了问题,就不行了。第二种人,就是没有道德原则的人,为达到目的,无论红道、黑道还是黄道,他都干。第三种能站住的人就是有真本领的人,社会需要,公司需要,学校也需要。所以既没‘好爸爸’,又有良心、有自己道德底线的人,只有一条路——就是有真本事。”

毋庸讳言,对于家境贫寒的大学生来说,学习成绩优良,也是获取奖学金、补贴开支的一个前提。据“新浪教育”微博披露,北大上一年度奖学金达到2487.5万元,单项最高每人4万元。在发达国家的中小学,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去获取知识,学习任务很轻松。但是,据海外归来的专家教授介绍,不管文科、理科、工科,在发达国家的高校里,大学生的学习任务都很重。所以,珍惜学习机会,珍惜光阴,努力学习,这才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这才是大学生应有的精神风貌,这才是正确行使受教育权的途径。

二、大事清楚,遵守法律规章

《普高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诸多情形。我国每年均有一些大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而丧失了受教育权,有的胆大妄为、残害师生;有的见利忘义、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视生命如草芥、肇事后逃逸;有的头脑糊涂、身陷邪教;有的冒名顶替、诈骗钱财;有的违背诚信、贩卖试题;……根据《普高规定》,这些大学生将因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被开除,从而丧失受教育权。

大学生要保住自己的受教育权,首先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使言行合乎我国法律的规定。大学生均为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学法、懂法、守法是他们的基本义务。要让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模范遵守法律就成了不可推卸的义务。除了遵守国家法律外,对于行政法规也须遵守,对于地方性法规也须遵守,甚至对于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也须认真遵守。

三、循规蹈矩,遵守章程纪律

《普高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就有遵守规章制度和校纪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高校应该给予学生退学的几种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高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几种情形。

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修正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开除学籍的三种情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族群,都有其行为规范。高校既是一个教育机构,又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还是一个民事主体,当然有其规章制度,需要其成员遵循、服从。遵守高校规章,遵守校规校纪,就能度过大学生涯,顺利走入社会。可仍然有极少数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而丧失在高校的学习机会,丧失受教育权。

《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大学章程建设。清理、修改、完善高校校规校纪,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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