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金融法立法探索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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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金融法立法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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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现有金融法体系法律法规立法的了解和认识,阐述了我国金融法立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新时代我国金融法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完善提出了初步的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金融法;立法;探索;思考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与特点

金融法是指我国政府金融部门和立法機构对照金融实践活动依法有序及时调整金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三大领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具体而言,我国一般以一部法律法规所涉及管辖的具体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进行命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金融法律法规主要由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组成。我国目前已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上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有《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其中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类法律法规有142部,由国务院各职能管理部门颁布的金融类法律法规达3523部。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金融类司法解释条例为39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的有8部。截止到2000年底,上述法律法规总计为3721部。

1.我国金融法范畴体系法律法规的具体组成

(1)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后经过2003年12月修改,于2004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共八章53条。

(2)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

(3)证券法,是指证券业领域管理部门为调整一系列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正当交易行为而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证券法》于1999年由我国正式颁布,共十二章240条。

(4)保险法是指调整我国保险领域保险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等。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目前经过修改后的《保险法》共有八章185条。

其余属于金融法范畴体系的法律法规还有:《票据法》《担保法》等等。

2.我国金融法范畴体系法律法规的特点

金融法范畴体系的特点的作用是直接制约指导和规范调整若干金融关系。具体而言,金融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行业系统的一致性与协调性。金融法律法规调整的不是着眼于“一对一”的金融关系,而是着眼于“一对多”和“多对一”的金融关系。对于整个金融业领域来说,金融法有着重要的系统安全预警保护作用,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由金融业自身所具有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

(2)行业的宏观全局性与整体调控性。金融法律法规是调整金融领域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具有更加鲜明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对组成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的规范和指导,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要素对国民经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显著影响,因此,金融法律法规对宏观经济全局的整体调控影响和作用,比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表现得更为直接全面和明显,具有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

(3)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在金融活动中确保金融业务第一时间实现安全融通,体现出既安全又高效的金融交易速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所有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特别关注完成金融业务交易所具备的安全性和高效率。金融交易关系中对安全完成交易所需要的时间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运用金融法律法规调整金融关系时,应特别重视金融活动的安全性与效率性,确保安全高效。

(4)二元及多元性。金融法律法规的二元性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同时,随着我国金融领域金融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正呈现出越来越鲜明的多元性组成结构,如多种所有制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多层面的资本市场,多种社会阶层组成的消费者结构等。

3.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立法缺乏科学性民主性与前瞻性,创新性不够等;同时还表现在公众参与立法受到限制,立法各阶段的公开透明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增设政府立法部门与社会同步互动的互联网网络立法平台,充分体现现代化高水准的立法质量。

二、新时代我国金融法体系立法领域的创新探索和思考

1.现阶段我国金融法领域立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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