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责任政府建设:基本评估与发展趋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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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责任政府建设

基本评估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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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鹏

摘要:建设责任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设责任政府,必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民主责任控制,加快形成多元复合的政府问责制度。为此,要明确划分行政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着手完善政治问责机制,健全政府问责的机制与程序。?

关键词:责任政府;行政问责;政治问责;人民问责制?

D63:A:1008-7168(2011)04-0049-05

一、中国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评估?

建设责任政府,完善政府问责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我国政府问责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政府问责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我国以党纪党规、公务员法为主体的政府问责制度不断健全。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了“[来自W]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规定。2004年4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提出,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2005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问责的情形与问责的手段。2007年4月,出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表明,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与法治化。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问责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第一,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还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问责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而难以发挥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由于缺乏细致化的制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很少启动。?

(二)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度不断完善,但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建立责任政府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其中,较典型的有长沙市、重庆市、海南省、深圳市等。从总体上看,我国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完善了行政首长问责的制度体系。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问责的对象的局限性。目前行政问责的对象主要限于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而对于承担公共管理责任的其他官员尚未引入问责制。第二,行政问责的主体的局限性。行政问责的主体还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是一种行政内部问责,是由政府行政首长或上级政府对部门首长、下级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这种上级对下级问责的制度,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启动问责的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领导人手里,问责往往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愿和意志,由行政首长来决定是否要问责、什么事情要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这就很难避免主观随意性。在这一制度下,还存在上级追究下级责任,而上级责任无人追究的问题。第三,行政问责范围的局限性。目前,行政问责仅局限于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重大损失的失职事件,而对于那些尚未产生不良影响但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行为还没有纳入问责范围。第四,行政问责程序的局限性。行政问责启动程序上,目前还局限于由党政机关来启动,很少有人大、法院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三)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对促进政府自身建设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但政府权责脱节、有错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尽管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时间不长,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地方和部门还不多,但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现象仍比较严重;一些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到位,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还不少;政令不畅通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存在着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以及有错不纠、纠错不力等现象。?

二、中国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要坚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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