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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
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
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
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治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
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
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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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个人医疗帐
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
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执
行属地化治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
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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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
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
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
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
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
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
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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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
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
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
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
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
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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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执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
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治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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