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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

文件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2015年版)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版);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

号令修改后版);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

号令修改后版);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8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14年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

版)

15.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

文件》(2015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本《标准文件》中所指的工程总承包包括:

1、工程设计(勘察)、采购、施工、竣工验收(或试运行)全过

程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的(EPC);

2、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等建设内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的

(DB)。

三、使用要求

《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

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

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

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在选择项中,招标人可

结合实际

情况在选择的“□”里打“√”;其余内容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

四、招标公告有关说明

(一)招标条件。

1、招标条件分以下两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即:以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依据,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确定的条件下进行工程总

承包项目发包。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即: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在建

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确定的条件下进

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招标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验收(或试运行)中的若干项。

(二)计划工期。计划工期可以根据项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项目实施进度表填写,但禁止设计和施工

工期的不合理压缩,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不得低于国家定

额工期的80%。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

1、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

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和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

级要求。

2、投标人可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家单位,也可

为由具备设计资质和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现阶

段联合体成员单位限两家)。联合体投标人的设计资质以负责设计内

容的成员单位的设计资质及等级为准,联合体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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