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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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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且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并在施工现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或施工作业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人数不得少于3

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组织。投保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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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及与建设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下同)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以下简称《人伤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人伤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根据《人伤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伤残程度在《人伤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伤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或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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