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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113251202104214482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续保可至100周岁(含

100周岁)。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需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且对在等待期后因该事故而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相关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赔偿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以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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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赔偿比例为80%。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免赔额、赔偿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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