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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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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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丽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尤其是水土流失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问题之一。本文就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论述,仅供学习和参考。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重点任务;措施

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一)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意识不够深刻

据所调查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在我国江西、甘肃、广东以及浙江等多个省份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较为科学并取得了满意的成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几个省份对水土保持有着较为完善且深刻的监督管理意识。其他地区的水土部门就缺乏这种科学的管理意识,大部分还只是满足于原本的工作内容,忙着做项目,收取经费,而并没有从实质上为我国的水土项目做出贡献,这是极其不利的。

(二)贯彻落实“三权”的力度不够,工作方式不合理

我国水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收费权与监督权是3个不同性质的权利,在正式实施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的发展状况实施分位收取,共同受益的方式。按照日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水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与执法权日后也会渐渐的分离出来,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利,发挥不同的作用,这也是一个法律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三)水土保持的相应法律规定与技术要求并没有得到创新发展

我国在大力推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水土法律规定与技术要求。随着我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这些相应的法律规范与技术要求如果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对于自身的内容与实施方法做出相应的改善与创新,那么也会对我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完善带来较不利的影响。

二、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一)建立完善的配套法规体系

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本着“全面完整、科学务实、重点明确”的原则,全方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建立程序、标准和其他相关制度,不断提高配套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提升。二是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重点是规范推进审批权限的下放和承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提出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提供依据;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指导和服务好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三是实现各项配套制度在四个方面的协调一致,即上下级、各部门制定的外部制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致,行政要求和技术标准一致,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要求一致,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要求一致,防止出现制度打架、难以实施的情况。

(二)建立规范的行政审批体系

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在依法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两项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坚决清理无法律依据的规划审批、设计审批、监测审批、从业备案和渣料场协议等,杜绝出现私设审批条件、强制中介服务的现象。同时科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对国家立项审批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权限同步下放。二是全面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依托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审批网络平台等,采取集中受理、并联审批方式,避免漏报少报,严格办理时限,强化业务把关,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机关要认真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做好各项承接工作,促使审批权下放的无缝衔接,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同时,研究制定、公布实施受理条件和审批标准,保障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施行。三是全面公開行政审批信息。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网上办理审批、监督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接受大众查询、咨询和监督。四是依法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存在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存在不依时限、不依标准、不依程序等情形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是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队伍建设,在明确机构行政管理性质、增加人员数量、增强队伍水平、保障经费上下工夫,消除或减少制约因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力争到2020年,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初步建立起县级以上有监督管理机构,乡镇有监督管理人员,村里有监督管理信息员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二是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充分认识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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