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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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1113262202112172050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附加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段时间为等待期,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不间断连续投保本附加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全额退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依照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释义“特定疾病”定义。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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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一)、(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因上述(一)、(三)以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且能证明相关损失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应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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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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