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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相关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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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明辉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上市公司调整战略、整合资源及解除股东高比例股票质押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前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上市公司收购情形,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运用了文献参考等方法并结合当前我国相关立法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概念及界定、法律特征、分类、规制和原则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
“兼并”一词主要出现在1989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企业兼并的定义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得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或法人实体变更。企业之间“兼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为:(1)债务承担方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方式接收其资产;(2)购买的方式;(3)吸收股份的方式,即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成为被兼并企业的股东;(4)控股的方式,即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成为控股股东,实现“兼并”的目的。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企业间“兼并”的定义、形式、程序、原则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该办法具有较为浓重的时代特征,且当时尚未出现股票市场,且我国《公司法》并未使用“兼并”一词,故“兼并”的上述规定,对于本文讨论的上市公司收购无实际操作的借鉴意义。
“合并”一词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之中,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签订合并协议的形式形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九章对公司合并进行了规定,即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某一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的形式合并被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主体资格丧失;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合并协议的形式组成一家新设公司。
“并购”一词并非标准的法言法语,但是在实践中会经常使用这一词语,并购一词简而言之即合并收购之语义,并购的含义非常广泛,并购一词是某家公司以拥有标的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资产、股权等交易、变更等行为的统称,并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股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及收购等多种方式。
(二)收购的界定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学界及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触发法定强制收购的条件之下,收购人应当依法以要约的方式购买股票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主要基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做出的依法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收购的限制性理解,即当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的比例后,若想继续直接或间接增持该标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应当依法依规地履行相关强制性程序后方能增加持有。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的起始时间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即上市公司收购的起点如何界定,部分学者认为,只要以标的上市公司收购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持有、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该一系列行为的开始即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开始;另一部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只有收购人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时,才能认定为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开始。
笔者对第二种观点较为认同,纵观当今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可以看出,收购人可以通过股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通过协议方式买入标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自愿要约的方式、部分强制邀约的方式、全面强制要约的方式、邀约豁免的方式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形式间接拥有该股东部分或全部表决权的形式,以及通过上述一种或同时使用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达成“控制”的目的,部分为战略性投资,一部分是为了巩固其主要股东的地位等等,笔者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认为上市公司收购之行为是有别于普通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故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应当是,收购人以法定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该标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之后,继续增加持有该标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表决权的行为。
二、法律特征
(一)主体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主要包括收购人(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和标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标的上市公司本身。收购人主要包括公司法人和自然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公司法人、自然人,亦可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购人既可以通过获得股份的方式成为标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亦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获得标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
我国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对收购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了对收购人自身的债务情况;收购人最近三年的有或涉嫌重大违法情况及失信情况等。
(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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