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黑龙江省桦川县地方财政肉鸭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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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黑龙江省桦川县地方财政肉鸭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肉鸭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养殖户投保。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鸭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在当地从事肉鸭养殖时间1年(含)以上;

(二)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

(三)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疫措施。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鸭,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鸭”):

(一)肉鸭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单个养殖场每批次饲养的肉鸭在3000只以上;单栋禽舍存栏的肉鸭应为同一个批次鸭群;单个养殖场肉鸭年出栏量10000只(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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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疫病,饲养密度合理,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为同一批次肉鸭,不同批次肉鸭应分批次分别投保。除能够划分为不同危险单位的情形外,投保养殖场须将养殖场内符合投保条件的肉鸭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鸭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饲养地址内死亡,且每次事故的死亡数量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数量后,保险人对于超出部分的死亡保险肉鸭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和疫病。

本保险合同的起赔数量为保险数量的10%,如起赔数量在计算中出现小数,则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肉鸭累计死亡数量超过保险数量的30%时,对于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须进行全群淘汰处理的,保险人对淘汰保险肉鸭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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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鸭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鸭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除第七条列明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鸭舍质量问题;

(六)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和疫病;

(七)未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疫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或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八)噪音及饲养不当造成惊吓、中毒。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盗、转舍或运输造成保险肉鸭的损失;

(二)私自贩卖、宰杀等行为造成的保险肉鸭的损失;

(三)发生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每次事故死亡数量未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起赔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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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肉鸭因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五)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肉鸡损失;

(六)保险肉鸭全群淘汰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屠宰、出售规定的。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肉鸭的每只保险金额根据鸭雏成本和饲料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鸭雏成本与饲料成本之和的70%,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肉鸭入栏时起至出栏时止,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天,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标的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和疫病造成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死亡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规章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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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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