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013-2024 放心消费创建管理服务规范 单位.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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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CCSA12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013—2024

放心消费创建管理服务规范单位

2024-05-29发布2024-08-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4/T3013—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创建组织 1

5创建条件 2

6创建内容 2

7创建程序 2

8宣传激励 3

9动态管理 3

附录A(规范性)放心消费单位创建申请表 5

附录B(资料性)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承诺书 7

附录C(规范性)放心消费单位评估申请表 8

II

DB14/T301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化技术专家组(SXS/SWG0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素文、杨红、段文华、张云倩、王爱华、雷俊福、郭亮、董莉、刘斌、林青荣、张辰宇。

DB14/T3013—2024

放心消费创建管理服务规范单位

1范围

本文件从创建组织、创建条件、创建内容、创建程序、宣传激励、动态管理方面对单位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作出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放心消费单位创建的管理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心消费创建

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围绕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主要内容,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创建引领作用,推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线下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

3.2

放心消费单位

自愿参与放心消费创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诚信守法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对消费环境建设发挥引领作用的经营主体。

4创建组织

4.1创建放心消费单位按照“先培育、后评估”的方式开展。

4.2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由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4.3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实施、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4.4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认定、公示和指导管理由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5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培育指导、申报复审、评估复审、实地核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4.6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的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培育引导、申报初审、评估初审、消费体验、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

DB14/T3013—2024

4.7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以主动服务的方式指导相应经营主体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拓展覆盖面,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创建条件

放心消费单位创建的基本条件包括:

a)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b)经营满3年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和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c)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

d)参加线上、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除外),设立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e)建立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消费纠纷解决制度;

f)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健全,处理记录和档案资料齐备,投诉和解率≥95%;

g)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主动公开、自觉践行经营和服务承诺,积极履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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