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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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第1页

医院水电气管理制度

Xxxxxxxx医院水电管理条例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

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能源中心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的领导

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

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

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能源中心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

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挂靠在能源中心各个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

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10KV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

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

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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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命

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

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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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总务办、能源中心应

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

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办、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

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

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办、能源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

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

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第九条院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

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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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

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验

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

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同意,方可实施;工

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

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能源中心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

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用电小组、总务办办理有关报批

手续;为保证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

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办、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卫办对其供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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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

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

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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