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知识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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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

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

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

速,维护交易安全

2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

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

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

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

整体利益的保护。

3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

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

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

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

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

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

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

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

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

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

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

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

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

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

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二人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人签订的合伙书面协议3)合伙人的出资

4)选定合伙企业名称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完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审核,签发执照)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名义

取得的收益的总称

(除非出现退伙情形,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债务清偿规则:先以合伙财产有限偿还合伙债务;合伙财产不足

的,由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或

者约定比例承担责任。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

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

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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