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线逻辑:行动中的壮族习惯法及其未来面向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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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线逻辑

“行动”中的壮族习惯法及其未来面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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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睿高鹏怀

【摘要】以时间为自变量,空间为他变量,辅之田野方法,方可促成对壮族习惯法演化机制的立体解构。就实践表征而言,壮族习惯法并非静止不变,它既与本民族在区域社会中的生存状态、经济活动、社会地位、文化生活息息相关,又体现出族群在面对不同政治经济环境时所做出的竞争、协商与妥协。“国家在场”对壮族习惯法的形塑,采取的是一种复线逻辑,并聚焦于载体重构、机制再造、属性蜕变三重维度。在壮族习惯法的未来发展面向上,应实现三个转变,即支配逻辑层面的“效力外溢”到“效力紧缩”,传承策略层面的“单一型范”到“兼容并蓄”,生存契机层面的“法律一元”到“多元司法”。

【关键词】国家在场;壮族习惯法;效力外溢;多元司法

【作者】廉睿,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贵州贵阳,311402;高鹏怀,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1。

D902【文献识别码】A1004-454X(2020)02-0139-008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学界在少数民族习惯法问题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降,随着“法律多元”理念的风靡,对他者世界中的“法律习俗”进行研习,亦成为法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不谋而合的共识。于是,在这股蓬勃的研究浪潮中,以壮族习惯法为典范的“族群法治知识”得以进入学界视野,进而衍生出数条并行而又呼应的知识脉络。在人类学家的眼中,壮族习惯法不但具有实操性,而更是特定民族文化的象征。在法社会学家的视阈下,壮族习惯法类似于一种“软法法则”,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却是一种建构中的本土法治资源,二者的观点虽然有所差异,但都不约而同地将视野聚焦于“地方性知识”。由此可见,地方性知识正可谓壮族习惯法的价值内核之所在。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多对地方性知识持以固见,即认为地方性知识的变迁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因此,亘古、保守即成为人们对地方性知识的外部描述。

然而,“這一认识弱化了对规则本身的认识,而且遮蔽了乡村社会多变的规则事实,在规则认识上有一定的限度”。[1]实质上,传统与固化并非地方性知识的唯一本色,与社会发展相趋同,地方性知识在运作机制上也经历着一定程度上的自我升华与自我演进。作为一种关乎族群法治的“地方性知识”,无论是从外在形态上来看,抑或从内在旨趣上而言,壮族习惯法与过往不可同日而语。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鲜有国内学者对壮族习惯法的“活法”属性进行研判,在既有关于壮族习惯法的研究中,研究场域仍旧停留于特征、形式和价值等共时性层面,对变迁机制、动因等历时性元素甚少挖掘。即:“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主导下的习惯法研究基本是共时性的,没有充分展现出习惯法的历时性变迁过程”。[2]事实上,伴随着族群间的往来与互动,壮族习惯法也在潜移默化中产生着变迁,蜕变为一种“行动中的法”。

时间与空间不单是承载法律的“外壳”,亦是诱发壮族习惯法双向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在对壮族习惯法的变迁机制进行考察时,无法脱离时间与空间这两种元素。时间作为一种自变量,为壮族习惯法的变迁提供了可行性范畴。而空间作为一种他变量,为壮族习惯法的效力外溢提供了可视化语境。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将壮族习惯法纳入至时空板块之中,进而对诱发壮族习惯法变迁的动因进行立体化考察,而并非传统的“平铺直叙”。正是基于此种研究理路,本文选择了贵州N自治县为田野调查点,试图以活跃于N自治县的壮族习惯法为标准化样本,对壮族习惯法的变迁趋向和变迁动因进行解构,以期超越传统的、静态的研究范式,重构壮族习惯法变迁的动态图景,并对壮族习惯法的未来发展面向进行合理化推演。

二、“田野再现”:对贵州N自治县壮族习惯法的现实检视

笔者所在的团队于2018年7月和2019年2月,分2次对贵州省N自治县C民族乡、G民族乡、X民族乡的壮族习惯法进行了田野考察,其中,C乡为瑶族壮族乡,而G乡和X乡都同为壮族乡。之所以选择N自治县为田野调查点,是因为,N自治县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之地,境内生活着包括苗、侗、壮、瑶、水在内的多个少数民族,而壮族人口数量排名第四,是贵州壮族的主要聚居区。这就为壮族习惯法的生成和运作奠定了一定基础,因为:“法律终究是调节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缺少了人口基数,则法律的运行就如同空中楼阁。而N自治县苗、侗、壮、瑶、水、汉六大民族“互嵌式”的居住格局,同时又为考察壮族习惯法的族群符号功能创造了可行性条件。在调查时间上,本团队于2018年7月在C乡、G乡和X乡进行首次调研后,又在半年之后的2019年2月再次奔赴此3地进行了调研,这是因为,部分在外地打工和求学的壮族群众只有在春节期间(指汉族春节而非壮族春节)才会返回故乡。因此,第二次调研所访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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