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培训复合肥市场抽检及应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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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抽检流程及应对高黎翔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首先要明白谁来抽检其次依据什么来抽检最后怎么抽样如何保证抽样的公正性抽完样后怎么办

抽检的主体1.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生产领域)也就是说针对的是各生产厂家2.各地的工商局所(针对流通领域)针对各经销商,市场上销售的产品3.各地的农业局针对的是各地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范围更广

抽检的依据1.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置,一年一般组织一次或两次,到各主要生产厂家进行抽检,省里也会组织省内企业的抽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办,行动前也会提前发文公布,对正规生产企业影响不大。

抽检的依据2.各地的工商局所按照《产品质量法》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检的依据2.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抽检的依据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定性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抽检的依据(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抽检的依据3.各地农业局主要依据农业部有一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抽检的依据3.各地农业局的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抽样的标准一般按照国家标准GB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规定进行抽检,具体见6.3

抽样的标准

抽样的标准一般而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样是比较严格的。至于其它市场上的抽检或者农业局的抽检就比较随意了,这也给我们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所以对于此类抽样,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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