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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心理学应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防范与作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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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岩
摘要:近两年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频发。该类事件后果惨烈,给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导致公众安全感下降,对国家权威丧失信心。通过运用临床心理学自身特性从临床教育性、治疗操作性、公共服务性三方面来探讨防范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临床心理学全民心理健康
近年来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由袭击校园、幼儿园到袭警,由自残性事件到“无差别伤害”,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现实危害程度超过恐怖主义。个人极端暴力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防范难度极高。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防范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是维护社会工作的重点之一。分析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探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预防对策,亟需理论界和各执行机构作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出发,从众多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现象人手,尝试寻找防范极端暴力事件的有效对策。
1.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通常都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动机起源于个人怨愤。其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如自杀、自残、自毁等恶性行为;另一种是报复目标不在仅限于“利益直接相关人”,而出现报复目标泛化,进行“无差别伤害”。此类事件骇人听闻,社会影响严重。如上海“7.1”暴力袭警案,湖南张家界溪坪街道办事处7-2日爆炸案等将其怨愤放大到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仇恨。而震惊全国的福建南平小学血案,雷州“4.28”砍伤16师生案,泰兴“4.29”幼儿园内砍伤32人案,则是将个人怨愤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报复社会。受害者都是与犯罪嫌疑人素昧平生的无辜平民。
2.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特点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在我国的频繁发生,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分配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有关。同时,当事人自己的人格特点和认知、自我评价起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近年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事件分析,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失意群体”的“末日心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推进,中国社会出现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却有怨恨和报复心态的“失意群体”。这个具有“三无”特征的失意人群,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和成就感;在政治上,社会参与和诉求利益方面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最容易变成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我国近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实施主体正是该人群中的代表。如上海闸北袭警案中,当事人杨佳无业,生活依靠母亲的退休金和父亲提供的生活费;福建南平校园砍杀案中,当事人郑民生原为医生,42岁仍单身,后离职失业,怨怒实施暴行。
这些行凶者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原因所致,长期的积贫积弱、困苦不堪使得他们对生活失去希望,内心的不满情绪和不平衡心理持续聚集,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最终让怨愤仇恨情绪蒙蔽良知的眼睛。这种在极端焦虑、极度痛苦和极其无助的情况下,丧失信仰、无人理解与慰藉,而对未来感到绝望从而驱使个体以自我为中心,摈弃正确的道德规则而做出非理性的极端行为,以残杀本身或无辜报复社会作为“自我实现”的手段,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值得的“末日心态”。让人匪夷所思,不寒而栗。
2.2诱因积聚性,实施突发性
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滕五晓说,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实施者之所以将私愤泛化放大,与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相关。理论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进入社会风险的高发期。而我国收入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实,增加社会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近期一系列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的当事人大多属于这类情况。他们有的是长期性贫困、生存压力巨大,有的经常性面临着失业甚至衣食无着的窘境,有的频频遭受婚姻变故,生活失意,家庭支离破碎,有的长期疾病缠身,背负着沉重经济负担,生活毫无希望,没有精神寄托。在这样的外在环境下,压力积聚的负性情绪长期得不到合理、科学的疏导,一旦遇到矛盾纠纷等“导火线”,极其容易诱发极端暴力行为。
根据约翰多拉德和伯科威茨的挫折一攻击理论,被社会挫败的事实使个体内心世界畸变,或外向攻击(袭弱),或内向攻击(自杀),表现出严重的自我中心化。在这种非理性情绪的控制下,个人抛弃道德约束,弱化自我意识,随时可能做出无道德法纪、不合人性、带有个人恐怖主义特征的暴力事件。从现已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分析中看出,在极端暴力事件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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