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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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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艳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推进,社会治理领域要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由于社会组织具有的独特优势,可以承接部分社会治理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本文基于社会组织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显示出的积极作用,阐述了我国社会组织在公众参与、功能定位、资金来源、自我管理等方面处于的困境,并从外部环境、管理与服务体制、融资渠道、监督和制约等几个方面提出积极对策。

关键词:社会组织;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法治社会建设要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这一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再次说明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多元化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以其独有的优势在承接政府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方面体现出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政府必须将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交由社会进行自我管理,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这是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能够补充政府的职能不足,有利于政府实现有效治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维护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大力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为充分发挥在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如,委托、协议、参与招标、合作外包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以及政策制订等活动。在这些公共活动中,以服务为宗旨,社会组织独立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与政府联合提供服务,这样就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形成了优势互补,在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高方面产生了更加积极的作用,也更有利于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畅通参与社会事务渠道,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多种机制。目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对于凸显的社会矛盾要着力进行疏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社会组织根植于社会,它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民间社会。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贴近公众,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能够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其次,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对于不同群体利益的整合与协调,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来推进,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社会组织对于外部客观环境的突然变化,可以快速应对,反映相关利益诉求,并且能够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法来参与社会事务,有效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最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有利于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权,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科学合理有效。这一点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尤其重要。

第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由于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优势互补,它为公众参会社会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平台。因此可以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创新有效预防机制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最大程度上的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赢得公众和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真正做到社会组织能够反映公众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众权益。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近10余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组织已经逐渐走出了起步阶段,开始进入一个相对成熟和稳步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表达民意、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发展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和活力亟待提高。

(一)公众参与度低,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缺乏监督与反馈

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更是为了更好的传递公共服务,提升公众的幸福指数。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公众对这一认识还不充分、参与热情并不高,更缺少对于公共服务的监督和回馈。原因在于,一方面,社会组织由于自身能力和专业化程度不同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小,涉及到的群体覆盖面并不广,导致公众参与度低。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向社会组织或职能转出的政府部门表达服务诉求与服务评价的机制。这一机制其实是畅通了服务信息回馈的渠道,它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的掌握服务对象的诉求。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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