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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计划书退出方式
退出方式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
企业改组为上市企业,风险投资的股份经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
刊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股份回购
若是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
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依旧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
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关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
是规定一种,也许说计划中这种方式是首选。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
企业改组为上市企业,风险投资的股份经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
刊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1.境外控股企业上市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平时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
资,而是第一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
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企业,作为
一个项目企业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经过该控股企业间接拥有在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成立一家控股企业进行投资的
目的一方面是经过法人制度闪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今后该控
股企业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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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股企业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
大多数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
均接受控股企业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企业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
数据企业(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
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企业金蝶国际软件企业有限企业,作为金蝶上市
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企业(HK.08133)2001年在香港创业
板上市时,依照企业显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企业(IDG)经过
其子企业美国IDGVC拥有金蝶国际软件企业(HK.08133)20%的股份,
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销售其拥有的企业股
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关于境外投资者而言,经过境外控股企业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
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企业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经过两
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企业的投资,即在股份刊行的时候销售一部分
现有股份和企业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拥有的企业股份,但该
等销售或转让须遵守相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
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
申请国内刊行上市包括刊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赞成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质上也是
国家为外资倡导人供应了一个理想和畅达的“退出体系”。
(2)A股上市
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
(StrategicInvestors)居多,所以向来追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
所以在近几年来,很多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
境内证券市场刊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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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远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优秀、业绩优秀的外商企业进入
证券市场。别的,一些国际有名的跨国企业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
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
展,有利于改进我国利用外资结构。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
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宣布了《关于上市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相关
问题的若干建议》,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刊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依照
该文件的规定,吻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可以在
境内刊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率不低
于10%。
截止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中国证监会的赞成刊行
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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