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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第1页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
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
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
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
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
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
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
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
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
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
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
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
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
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
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
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
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
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
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
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
(精选)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第1页
(精选)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第2页
第一种观点,以“谁投资、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该原则显然有利于委
托方。
第二种观点,以“谁研发,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该原则显然有利于研
究开发方。
第三种观点,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确立原则。
二、目前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
(一)现行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规定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三款、第四款对于合同中有关专利、科技成果
权益归属不明确的,作出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
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该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对科技
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合
同法》得到进一步确认。
2、《合同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定原则,“委
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
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即“委托开发合同
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
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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