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法治精神研究.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

苏区法治精神研究

?

?

?

?

?

??

?

?

?

蔡国辉++吴太斌++钟沛芳

[摘要]苏区法制建设所体现出来的以民为本的人民主体,依法深入反腐和紧密联系群众的人民司法等精神,对于今天的政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区;法治;精神

一、苏区法制建设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赣南建立了大片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央苏维埃政府,取得了局部执政地位,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并[本文来自于www.zz-N]在实践中得以执行。可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央苏区政府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对于适应、引领政治新常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苏区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苏联的法制建设经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宪法大纲,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等法律制度,即使是现在的眼光来看,整个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制定了公开审判、便民诉讼等一整套司法制度。据统计,从1931年到1934年,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苏区颁布各类法律制度共100多件。虽然法律制度有许多地方并不完善,但它们的颁布实施,保护了苏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巩固了苏区政权,稳定了苏区的社会秩序。同时,还建立了苏区司法机关,大量培养司法干部。当时的主要苏区司法机关有: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省、县、区裁判部,劳动法庭,军事裁判所,检察员和军事检察所以及劳动感化院等。[1]

二、苏区法治精神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得以付诸实施。虽然几十年过去了,但当年的苏区法制建设对于今天的政治新常态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现在正处于政治新常态建设之中,当年的苏区法制建设所体现的一些精神对于适应、引领政治新常态建设有积极意义。

(一)以民为本的人民主体精神。苏区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逐步制定的,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了人民的要求、响应了人民的呼声。苏区地处落后的农村地带,敌对势力又长期对苏区实行封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大力发展苏区的经济,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苏区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法制建设上高度重视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农业方面;第一,确认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开展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就是把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让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在土地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渐完善的。土地革命初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后,土地的所有权,归苏区政府,由于土地多次重分,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革命头二年,农业生产不仅没有实现增产,反而下降。后来毛泽东在兴国进行调查,查找出了原因,随后在一九三一年,苏区政府发布了正式文件,宣告土地一经分配,所有权即归农民所有。第二,鼓励开荒。在土地革命前,封建势力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为了生存,许多农民被迫背井离乡,导致良田荒芜。苏区政府成立后,为了把荒地变成肥沃的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一九三二年,苏区政府颁布了《开垦荒地荒田办法》,鼓励农民开垦荒地荒田,规定农民开垦农田可以免收土地税三年,政府还优先发放低利无利农贷等。第三,促进农民劳动互助。苏区农村有一个传统,在农忙季节,为不误农时,农户家庭流行“换工”来调剂劳动力,实现劳动互助。一九三三年,苏区政府发布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肯定了这种劳动互助,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发展这种劳动互助形式。劳动互助社的成立,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短缺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闽浙赣边区,一九三三年的农业生产收入比一九三二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2]在工商业方面,一九三二年,苏区政府颁发了《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保护私营工商业,促进苏区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该条例规定在遵守法律、缴纳税收的条件下,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央苏区投资经营工商业并自由营业。在一九三一年,对于工商业者投资的利益,苏区政府颁布的《暂行税法》规定:对于商业出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时免收,工业所得税则按照资本的数量,对其利润征税,税率另外规定,但要比商业税轻。并且苏区法律对于私营工商业的正常经营和所得盈利实行保护。[3]

(二)依法深入反腐的精神。苏区政府比较早认识到腐败对于革命的危害,1935年9月初,时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要求学法律出身的董必武、何叔衡两人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堵住贪污浪费的漏洞。苏区颁布各项法律制度后,在反对腐败浪费方面不遗余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之外享受特权。如:中央苏区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

文档评论(0)

李颖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是个美女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