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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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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贺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越来越遭到频繁侵害,而我国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规与制度,这对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危机。本文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与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具体的举措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机制

一、消費者个人信息的特征与内涵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相关联、可以识别个人的数据、资料之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越发表现为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据载体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遭到前所未有的变革,现在人们在有意和无意间就会在网络上遭到个人信息的侵犯,使人们感觉生活在半透明的世界当中,一个人的人格被商品化而倍感低贱。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在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更侧重于经济交易领域。由此可看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在于:(1)可识别性。即一些散见的数据可以单个或结合起来指向个人主体,在消费领域,它们可以直接体现一个人的消费习惯、购物偏好等,并可深入体现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状况。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确定个人信息内容和范畴的客观标准,(2)有用性。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价值性,正因为它在信用交易中能满足经营者的需求,侵犯消费者固有的权益,所以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信用交易领域已越来越成为珍贵、稀缺的经济资源,它可以大幅提升经营者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而它在满足信用交易需求的同时,体现了消费者人格利益的转让和商品化。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但是从更能全面反映其内涵角度出发,可将其分为消费者一般身份辨识信息、消费者交易信息记录和通过技术手段整理出的消费者信息。消费者一般身份辨识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等。而消费者交易信息记录则包括信用卡消费记录、贷款记录等与经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的能反映消费者信用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整理出的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消费习惯、购物的偏好、网上活动的行为分析、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等。从有利于消费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是指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信息,如病历、信仰、生理状况等。克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一般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本次通过调查西宁市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充分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提供依据。本次接受调查的是西宁市的市民和商家,调查的方式主要是调查问卷的方式,其中发放100份,回收96份。问卷的问题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监管现状等问题。最后笔者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出了西宁市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模糊、不明确。

根据调查显示,在问及个人信息的范围时,40%的公民没有认识到个人的职业、学历等个人基本情况属于其范畴,有近半数人认为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即指涉及隐私的信息,一方面,这表明我国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据调查,各地的地方保护规范仅对个人信息做出了简短的定义,并未对其内涵、所包含的项目作出列举式规定。

(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统计,有33%的公民认为我国没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能列举出有关个人信息地方保护规范的公民寥寥无几,关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状况,有41%的公民认为不满意。这表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安全机制的规定上有所欠缺。

据搜集,虽然许多专家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已有草拟出示范稿,但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目前辽宁省有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辽宁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其他行业标准如《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也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步伐。其次,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各地也相继推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上海市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分别从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利用等方面做出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至于涉及到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14条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拥有个人信息权,并在第2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安全储存义务。但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消费者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保护实施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待加强

在问及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如何时,有77%的公民表示不满意,在问及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监管机构应采取什么模式时,有57%的公民认为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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