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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

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

相关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电工、架子工、高处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及司索人员、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安拆工;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如挖掘机和装载机等工程机械

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适有于公司、分(子)公司、基层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关特种作业人

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档案、资质维持等日常

管理工作,分(子)公司、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辖

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

氏症、眩晕症、痣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

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

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未持证人员及证书过期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培训与复审

(一)各基层单位要及时统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

期限,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培训与复审工作。

(一)申请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

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复审后将操作证复印件

交公司安全管理部存档。

(三)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将失效。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

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

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

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

装备等知识。

第八条日常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特种

作业人员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一)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作业人

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权

利。

(四)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

的日常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及安全操作技能。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参加

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六)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统计档案,并与其证书复印件一起妥善保存。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

岗作业:

(一)未按规定时限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四)违章操作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特种作业证件记载虚假信息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证件或

证件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

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一)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

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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