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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小站镇老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为改善小站镇老镇区危
旧房屋集中、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配
套设施不健全区域内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小站镇实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津歧路、南至创盛道、西至月牙
河、北至创业路
二、房屋征收主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福民拆迁中心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天津旌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实施征收并完成签约。
七、还迁地点:住宅房屋:小站镇红旗路北侧定向安置房、
商业房屋:小站镇幸福公寓及东部安置区。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执行
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货
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工业企业除外)。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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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受。房屋性质及用途以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未经法
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不到80%的,补偿协
议不生效。
九、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即2019年8月14
日(不含)前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公房凭证、公有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和公证书计户,按户进行
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
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
承租人为准。
房屋权属不明及有变更的,按以下方式确认被征收人:
1.按房屋管理部门档案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2.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
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
认;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
书确认;
4.其他产权不明或有变更情况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
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认定。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十、面积计算标准: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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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确认(因历史原因经历拆迁
的,以拆余面积为准);
2.公有住宅为单元式楼房的按照房屋管理部门已登记的同
类房型面积确认;
3.公有住宅平房以《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计租面
积换算成建筑面积确认,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4.公有非住宅以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确认。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明确或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认定。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
书、《天津市公有住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和
公证文书,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签订《天津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十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或公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0%给
予被征收人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住宅房屋,按照被
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照被征收住宅
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产权人)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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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照被征收
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产权人)补偿。
十四、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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