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小站镇老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pdfVIP

津南区小站镇老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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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小站镇老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为改善小站镇老镇区危

旧房屋集中、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配

套设施不健全区域内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小站镇实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津歧路、南至创盛道、西至月牙

河、北至创业路

二、房屋征收主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福民拆迁中心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天津旌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实施征收并完成签约。

七、还迁地点:住宅房屋:小站镇红旗路北侧定向安置房、

商业房屋:小站镇幸福公寓及东部安置区。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执行

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货

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工业企业除外)。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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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受。房屋性质及用途以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未经法

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不到80%的,补偿协

议不生效。

九、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即2019年8月14

日(不含)前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公房凭证、公有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和公证书计户,按户进行

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

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

承租人为准。

房屋权属不明及有变更的,按以下方式确认被征收人:

1.按房屋管理部门档案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2.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

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

认;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

书确认;

4.其他产权不明或有变更情况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

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认定。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十、面积计算标准: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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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确认(因历史原因经历拆迁

的,以拆余面积为准);

2.公有住宅为单元式楼房的按照房屋管理部门已登记的同

类房型面积确认;

3.公有住宅平房以《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计租面

积换算成建筑面积确认,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4.公有非住宅以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确认。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明确或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认定。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

书、《天津市公有住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和

公证文书,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签订《天津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十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私产房屋或公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0%给

予被征收人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住宅房屋,按照被

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照被征收住宅

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产权人)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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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照被征收

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产权人)补偿。

十四、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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