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政监督工作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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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监督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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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飞

【摘要】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特性,使我们的工作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结果监督力度不够,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用。但是从天津乃至全国民行检察工作情况看,一些老大难的问题仍未解决,而伴随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扩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影响和阻碍了民行检察职能的发挥。是检察机关在诉讼外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从目前的工作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该项工作具体的范围、程序、方式,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诉讼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三项改革任务,是检察机关在诉讼外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从目前的工作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该项工作具体的范围、程序、方式,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1、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多元化监督格局相关工作要求理解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以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为主要监督任务的基层院工作仍然薄弱;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理念,对诉讼程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习惯于裁判结果监督,习惯于采用抗诉方式,而不习惯于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方式部分监督案件的质量不高。监督能力水平所限,对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还停留在一般程序性瑕疵或工作制度漏洞等事项的监督上,不能发现深层次的问题。行政抗诉工作仍较薄弱。相比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税收、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房地产登记管理等领域,且多数牵涉当事人民事权益纠纷,申请监督人主要为行政相对人。

2、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较为薄弱

一是案源少成为制约基层民行检察监督的瓶颈。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基层院受案数逐年下降,当事人申请监督数量极少,2015年以来,各地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基层院受案数有所上升,但案件线索数量和质量一直不尽如人意,基层案源匮乏成为困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问题。如执行监督类案件,一些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案件的最后结果仍由法院决定,故除非万不得已,并不愿意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二是基层民行检察人员司法能动性不强,有的民行检察人员仍然习惯于坐堂办案和书面审查,欠缺调查核实工作能力和主动发现案件线索能力,不能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监督事项,对于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大量集中在超审限、违法送达、文字错误等一般程序性瑕疵上,监督缺乏力度与深度。

3、检察机关息诉罢访压力增大

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由于其诉求未能得到支持,就通过各种方式闹访缠访,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会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而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未予改判或者采纳的案件,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也会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件以及不服征收补偿和强制性拆迁案件。其中,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占比较大。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较易引起申请监督人过激反应。

4、民行检察专业化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及四中全会决议拓展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了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发展了检察监督方式,意味着行政检察监督将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能。这些全新的工作任务全部都是创新、探索性的工作。检察机[来自wWW.]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会更为繁重,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辽宁省院组织的工作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民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民行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多数还没有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尤其是市级院业务量成倍增长,但人员几乎没有调整,现有人员尚不能满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无法应对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

二、工作对策

1、要切实提高抗诉质量

稳步推进行政抗诉工作。以贯彻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为契机,科学研判行政诉讼监督的新形势和具体问题,强化对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污染、工商登记、治安执法等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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