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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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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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建方及其关系

行政主管职责

1.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分别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和安全行政管理,由上述归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质量监督专职机构(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管理。

上述归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机构,以及其他县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人防、防洪、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节能、国土资源、文物保护等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管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2.质量监督专职机构管理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专职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

根据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监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复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督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参建各方的现场服务质量,认定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向委托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与监理企业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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