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站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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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至蔓耗高速公路(红河段)建设项目

(K20+000~K39+400)

勐龙隧道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元江至蔓耗高速公路(红河段)土建四分部

2016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普通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

BJ107)、《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商品混凝土拌合机技

术条件》(GB9142)、《商品混凝土商砼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以

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

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

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

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

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

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

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

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

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

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

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

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

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

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

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

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

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

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

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

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三章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商品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

关资料。项目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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