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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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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峰
【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它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所以公司资本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自从2013年《公司法》采用了资本认缴制以来,怎样使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可靠和怎样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成为了当前重要的话题。在公司没有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问题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如果该问题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回应,就会难以解决加速到期问题;如果不认可加速到期,就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处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为了有效地降低交易时存在的风险性,就要充分地考虑和分析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要和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以免出现利益纠纷。
【关键词】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D922.291.91:A:2095-4379-(2020)02-0127-02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难题
如果某家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否能够对股东在约定出资日期前要求你出资呢,或者说能否加速还没到期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呢?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下规范要求可以解释这一问题:第一,在《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司破产的条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不会受约定的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二,在《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没有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想要使用该规定,就要以被诉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如果根据《合同法》,这种实际违约构成的前提就是需要以合同义务期限到期。这样就可以看出出资义务和期限的界定是否出现违反的现象,如果股东不能够正常履行出资义务且还没到达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就要等到出资期限的具体日期,但在等待的过程中会出现不确定性问题。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由来
(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存在冲突
由于实缴制被改成了认缴制,所以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一直还未解决。在记载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验资程序的保护,股东就可以随意约定出资期限,在出资期限方面,股东会占有更大的利益,也使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冲突。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中,有一部分股东的出资期限比较长,如果在公司存续的时间段,公司就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股东出资催收机制的缺失
在其他国家,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一旦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就要使用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约束。只有充实的公司资本,债权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股东出资不会受期限的约束,并取消了验资环节,那么股东的出资到位和催缴资本的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在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仅对公司可向不按照期限出资的股东追缴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公司催收方面,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维护自身利益,一般会选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方法。
(三)与资本认缴制相适应的配套制度难以实施
目前来看,我国所进行的法定资本制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一种单向度的改革,并没有和其他法律之间协调关系,尤其是在合同法、破产法和会计法中。我国和其他国家相比较,还没有健全、成熟的信用管理系统,并且还缺乏完备的失信懲戒制度,所以要必须加强诚信意识,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如今法律规定中,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不包括股东出资期限畸长,所以没有适用的余地。
三、对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我国应不断完善股东出资的责任制度,构建合理、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那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要明确催缴机构。在认缴制下,公司成立时不仅不用进行实缴相应的资金,而且在法律规定中对出资额度和出资期限没有针对性的指导,这部分内容明显的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限,都是通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来约定的。并且在法律行,约定的出资资金是有存在缴纳的责任,所有的认缴股东绝不可以违反认缴约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认缴相应的资金金额。如果存在股东不履行出资责任的现象,就会严重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应该出资催缴未出资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公司的人格是法律赋予的,但真正的决策想法是不能被完全的表达出来。所以,通过经营决策机构来行使公司的自身权利,并且公司董事会就是其中的主体。在2013年时,《公司法》被重新修订,那么,公司应该结合具体的经营情况,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对外负债,就要对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我国法律应该吸收和借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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