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立法比较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
助于改变医患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
合理现象。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
上的立法态度却与我国相反,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本文拟在对中美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规定及立法思想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
一粗浅探讨。
不同———责任负担的分派不同
事实上,在《规定》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一直适用的是“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那么。但如此的规定,第一会直接致使医务人员的
责任心不强,患者就医缺乏必要的平安保障。第二,无益于对患者在
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和在相关诉讼中合法权益的爱惜。如2003年8月
22日的《人民法院报》就曾经披露:在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置条例》实施以后,贵州省医学会依照新的规定,组织专家对99
例被以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进行从头鉴定,结果竟然有50
例被从头鉴定为医疗事故。《规定》实施以后,我国医疗事故诉讼的举
证责任由医院承担。因此,在这种诉讼中,患者只须证明曾在医疗单
位就医并存在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那么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转变调整
了以前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素,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公平”原那么,
更好地表现了法律爱惜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但是,我国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却与美国的规定不
同。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需提交证明
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样需要提供专家证言,尔后才能将案件
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因此,在通常情形下,美国关于医疗行为引发
的侵权诉讼仍是采纳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那么。
相同———立法目的与思想的一致
尽管从表面看来,中美两国对这种诉讼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相反的,
但从立法思想来看,都是为了同时爱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都是把患
者和医生的关系看成效劳和被效劳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爱惜。什么缘故在大体相似的立法思想
下会显现两种相反的举证责任?笔者以为,必需从两国国情的不同来
分析。
第一,中美对患者知情权的爱惜程度不同。从对患者的知情权爱惜是
不是充分来看,医患关系存在三种模式:(1)主动———被动模式,
即涉及患者的一切诊疗行为都由医生做主,患者无权参与诊疗方案的
确信,只能被动执行;(2)指导———合作模式,即患者有必然的参
与权,但主若是在医生的指导下执行医生的诊疗方案;(3)参与——
—协商模式,即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效劳与被效劳者
的关系,医生提出诊疗意见,患者知情,参与讨论并有权决定是不是
采纳这种诊疗方案。在美国,采纳的是参与———协商模式,因此,
对患者的知情权爱惜充分。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类型要紧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患者或家眷能够单纯以医院或医师未经其同意实施医疗
行为而提起诉讼,即医师第一必需就医疗处置方案的相关风险向患者
作出详细的说明,在取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医治,不然其行
为组成侵权。1960年美国堪萨斯州地址法院审理的案在判例法上正式
确立了这一“说明与同意原那么”。此案中,被告为患有乳房恶性肿瘤
的原告实行了钴60放射医治,结果造成超级严峻的烧伤,法院以为,
放射科的医生应当将医治的危险告知患者本人,在患者知晓其危险性
并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医治,法律不许诺医生代替患者作出决定。
第二类案件:医师只要未告知相关信息那么定性为医疗过失,患者即
能够此为由提起诉讼,绝大多数涉及知情权的案件属于此类。由此,
一方面,医生在医疗活动进程中,处处留意患者的权利,以避免成为
被告,从而养成处处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适应,随意训斥病人、泄漏
病人隐私之类的情形很少发生。另一方面,绝大部份美国人也都明白
他们能够行使的权利。在美国医院,患者要求复制病历和明白医疗进
程记录是习以为常的事,因此,大部份患者和家眷在没有发生医疗行
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以前,就已经把握了自己的病情和医治进程。关于
他们来讲,举证的难度并非十分大。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美国
立法选择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难明白得的。
相反,在中国,绝大部份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都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
采纳第一或第二种模式,患者的知情权并无取得应有的爱惜。尽管《消
费者权益爱惜法》明确给予了包括患者在内的消费者知悉其购买、利
用的商品及同意的效劳真实情形的权利,可是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