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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房屋安全的管理规

定有哪些呢?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

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本规定所称房屋鉴定是指对

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从事房屋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

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鉴定工

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

定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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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

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

证》后,方可上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审

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

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

证明与鉴定房屋有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

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鉴定员证。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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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房屋经过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应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结

论,制作安全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填写鉴定人员的姓名、

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如不符合要求的,该鉴定文书无

效。

第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15日

内进行现场查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5

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

15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鉴定单位必须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填报年

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按管理权限向经管的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报送。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

查,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如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及时报告鉴定管理机构,并委托鉴定

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

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鉴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

规定委托鉴定单位鉴定。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

大房屋荷载的,必须事先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单位鉴定

符合条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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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内出现房屋不安全情况的,房屋所有

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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