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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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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政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设立的银监会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对我国传统的中央银行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应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促进,以确保我国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因此,应借鉴国际发展趋势,修正和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改革和完善人民银行内部机构设置,赋予其独立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权力,并在制度上保障其职能、人事、财务独立,对于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和维持我国经济均衡、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经济法学;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存在问题;发挥作用

一、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基本概述

1、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概念

根据法律地位的概念,可以得出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概念,你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只规定,中央银行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主体之间的地位状态。实际上,一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应该体现在其在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程度上。

2、我国中央银行地位的发展演进

2.1新中国中央银行制度产生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经过了多个发展阶段的确立。我国在1947年11月便开始筹建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华北政府决定,将设立在河北石家庄的华北银行和设立在山东根据地的北海银行、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从1947年筹建到1979年,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都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他还兼具国家机关和一般商业银行的性质,这三十余年时间,我国还一直是以这种体制为核心的人民银行制度。

2.2我国中央银行地位的发展演进

经历了1979年—2003年的金融改革时期,我国中央银行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中央银行摆脱了地方政府的干预,得到较大程度的独立。大批专业金融机构先后恢复和建立,货币信用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得到提高。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我国中央银行制度进入法制化发展阶段。1998年,依法撤销了中央银行在各省的分行,重新设立九大区分行和两个营业部,中央银行至此拜托地方政府干预,形式上更加独立。

二、我国中央银行履行职责中的问题

1、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独立性得不到保障

人民银行作为经济宏观调控机关,可以与议会、法院一并对政府进行制衡,与议会和法院从立法、选举、司法角度对政府进行监督与制约不同,中央银行主要是从经济政策方面对政府进行制衡。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政府基于其政治利益考量,倾向于采取各种短视的积极措施追求经济的增长,往往会造成经济过热,甚至诱发通货膨胀。而中央银行的目标主要是币值稳定,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会根据经济运行的规律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对政府的经济决策行为进行制衡。而我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不能完全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甚至会为了迎合国务院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与其职能不符的货币政策措施,不仅不能发挥其经济制动器的作用使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反而会造成经济发展的动荡。

2、人民银行在职能、组织、财务、人事方面独立性欠缺

在职能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自主程度上。保持币值稳定一般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目标,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可对政府的经济决策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衡。货币政策是一种相机决策的短期讲究时效性的调控政策,而我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实行的货币政策容易表现出滞后性,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将大打折扣。在组织和人事方面,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并对国务院负责。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委员长决定,副行长由总理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总理任命。行长、副行长、委员的任期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政府首脑容易对其进行频繁的变动,造成货币政策的波动与不持续性。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1名成员中,绝大多数是政府官员,缺乏代表性,其通过的货币政策更多的体现了政府的意志,不能保证其科学性。

3、人民银行的权力机构配置不合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了行长负责制和货币政策委员会,虽并未明确规定何者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根据国务院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行长是央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我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行长负责制,而非国际上通行的“合议负责制”,不符合国际潮流。在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情况下,行长负责制就是由行长一人决定央行的一切重大事项。这种集权式的体制一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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