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局限性及其原因:对中情局虐囚事件的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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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局限性及其原因

对中情局“虐囚”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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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雨

[摘要]2015年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基于中情局“虐囚”事件可以发现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当前所面临的三点困境: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衔接存在较大空隙、人权规则的主动权在强国手中、人权问题的普遍性与各国文化的相对性。人权发展领域的瓶颈需要国际社会共同的努力去突破,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工作开展可以从加强沟通与对话和落实“试点型”人权保护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尝试和努力。

[关键词]人权;联合国;中情局“虐囚”事件

D55:A:1672-8653(2015)08-0031-03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在开篇写道:“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站污了人类的良心……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奠定了全球人权保护机制的基本理念和法律基础。[1]与当时的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宣言》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理论与实践有重大的贡献。

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多年来,联合国逐步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制定了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形成了各种保障措施和程序,以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为核心的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最终建立,这些都充分奠定了联合国在当代国际社会人权保护领域的中心地位。联合国的人权贡献是将原本属于国内事务的人权变成了具有普世性的国际人权。[2]因此,可以说“联合国的人权业绩或许是其惟一真正骄傲的领域”。[3]在联合国的推动之下,人权不仅成为引领世界团结、和平与繁荣最鲜艳的旗帜,也成为冲击国际关系冷冰冰的权力政治窠臼的武器。[4]

从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来讲,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实践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是在后冷战时期,联合国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和人权干预能力也遭到了相当多的质疑和挑战,近期批露的美国中情局的“虐囚”报告就凸显了这一形势。

一、中情局“虐囚”事件

2014年12月,美国国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公布调查报告,披露中央情报局自“9·11”事件后对恐怖嫌疑人使用种种极端审讯手段,手段之残忍大大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报告披露了中情局在小布什政府期间尤其是在“反恐战争”期间使用酷刑虐囚的细节。这份长达480页的报告由美国国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从尚未解密的6200页相关报告中摘取。报告显示,中情局为获取情报对所抓获的恐怖和极端组织嫌疑人施加酷刑,包括禁止睡觉、囚禁在狭小空间、实施人身羞辱以及动用水刑等。[5]

尽管公布的这份报告带有较强的政党斗争色彩,中情局的行为也不能全然代表美国,但这一事件可以反映出美国国内种族歧视的真实状况。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布伦南11日承认,部分中情局审讯人员在审讯恐怖组织嫌疑人时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令人生厌的”手段。[6]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该报告面世后发表声明说,“9·11”事件后中情局采取的一些行动违背了美国的价值观。

从美国的角度而言,虐囚行为不仅有悖于美国所宣传的价值观,也无助于美国在更大范围进行反恐活动以及维护美国的安全利益,因为此种“虐囚”行为可能会在广泛程度上激起一些极端势力的复仇心理。同样,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中情局的这种“虐囚”行为是在向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理念进行公然挑衅。

二、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局限性及其原因

联合国现有的九大核心人权公约中即有《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条。联合国“在反恐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埃默森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国际法,美国有义务将这些人绳之以法。《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要求,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定罪时,缔约国必须对实施酷刑的行为者予以起诉。[7]据俄罗斯之声、俄新网20日报道,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维塔利·丘尔金19日称,美国情报部门使用酷刑的问题可能会被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讨论。[8]

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在应对诸如此类的“虐囚”事件时只能停留在呼吁这一层面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行动开展,而这种“呼吁多,行动少”的现状正是被当前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自身局限性所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衔接存在较大空隙。国际人权公约法已成为签署国家最多和国际条约义务最为普遍的国际法律实体,然而联合国人权公约机制在实践中总是在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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