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新闻奖评选标准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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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闻奖评选标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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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平陈宓夷

中国人大新闻奖的评选历时21届,地方的人大新闻评选活动也有20多年。总体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各级人大新闻奖获奖作品的总体水平和内在质量在不断提高,权威性不断增强,并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新闻奖优秀作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不断提高评选工作的质效,推进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本文结合中国人大新闻奖和地方人大新闻奖评选工作的实际,就人大新闻奖的评选标准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制定人大新闻奖评选标准的必要性

标准,从其基本词义上讲,是指本身合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通俗讲,标准就是衡量和判别事物的尺度;从哲学上讲,标准是客观事物所具有何种意义的一种参照物。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重复使用和遵守的规则,称之为标准的制定。

作为我国新闻界综合性最高奖的中国新闻奖,在其每届的“评选办法”这类文件中,从“评选宗旨”、“评选范围”、“评选项目及基本要求”、“评选标准”(总标准、各项评选标准)等方面对参评作品作出了规定。全国法制好新闻奖的评选办法,虽然对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参评作品要求规定得比较简略,但“评选标准”一词已明确出现在其文件中。而在中国人大新闻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只是提出了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评选范围、评选项目及具体要求等,还没有对人大新闻奖的“评选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例如,第21届中国人大新闻奖评选办法对参评作品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要反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人大工作的题材;二是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社会效果好;四是内容真实,新闻性强,主题鲜明,语言生动,感染力强,制作精良,富于创新,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中国人大新闻奖评选办法还对评选范围[1]、评选项目及具体要求[2]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以及多年来的丰富实践,为制定人大新闻奖“评选标准”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由此可见,在中国人大新闻奖的评选中,引入并制定“评选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人大新闻奖的评选标准及分类

中国人大新闻奖与全国法制好新闻奖、中国新闻奖等新闻奖项相比较,既有其共通之处,又有其差异性。因此,可以在总结历届人大新闻奖评选成功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其他新闻奖项的评选标准,来制定人大新闻奖评选标准。当然,谈到“评选标准”就有一个标准的分类问题。评选标准,依据不同的内容、性质和作用,有的分为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有的分为政治标准和专业标准,有的分为总体标准和具体标准等。

本文试图将人大新闻奖的评选标准分为题材标准、价值标准、技术标准、实效标准四个方面,并具体加以讨论。

1.题材标准。题材,是区分不同奖项对参评作品要求的首要前提。判断、甄别新闻作[来自wWW.lw5u.coM]品能否具备参评某个奖项的资格和条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题材问题。除综合性新闻奖以外,不同的新闻奖项对作品的题材一般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行业性”新闻奖的评选,这种要求就更为明确和具体。

中国人大新闻奖是全国性奖项,但并不是综合性的新闻奖项,所以在“参评基本要求”第一条就对题材开宗明义地规定为“反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人大工作的题材”的作品。换句话说,只有属于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人大工作的题材的作品,才能参加人大新闻奖的评选。这是一条“硬杠杠”,否则,就不能参加人大新闻奖的评选。这里,一方面是需要对“题材标准”作些细化,提出具体指标,以便于把握和实际操作。比如,涉及各级党委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新闻作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会议,包括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委员长(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的新闻作品;人大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免等行使职权的各项工作的新闻作品;各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活动的新闻作品;各级“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新闻作品;等等,应当列入评选范围。

另一方面,对一些模棱两可、打“擦边球”的人大工作题材的作品似乎需要投入更多的审慎注意力。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碰到的情况是,有的作品反映“两会”的内容和动态,其中既有人大代表又有政协委员的议政建言,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内容各占一半,或者人大代表的“声音”多一点、政协委员的“声音”少一点,或者相反;有的作品虽然是写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未表现上述主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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