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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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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深度链接的研究一直都没有停息过,而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研究的激烈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首先是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对此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两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此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对一些案件进行判决时会出现多种判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受到冲击。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看,著作权纠纷问题频发,如果能够对深度链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则能为著作权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积极的影响。本文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从多方面入手,主要针对当前深度链接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

关键词: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研究;策略分析

1.深度链接的概述

深度链接又被称之为内部链接,简单来说是指设链者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至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网页中[1]。深度链接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链接并不会直接指向被链网站的主页,而是呈现出一种跨越的方式来对网站的主页进行链接,如果在没有保存设链者网站服务的前提基础上进入网站的网页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获取,该种行为则很难被用户发现,该种行为具有绝对的隐密性。

在此背景之下,用户并不能通过链接地址来获取全部信息,网站所显示的内容在主界面中,主界面所呈现出的设链网站的内容所展示的都是与设链者相关的内容,而且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虽然深度链接和其他链接看似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如果用户一旦点击到深度链接,那么将会引导用户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站子界面,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将会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被呈现出来,这样的链接形式则被称为深度链接[2]。

在对深度链接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嵌入式链接和加框链接。嵌入式链接简单来说是指以文字或者是图片为载体来将链接地址嵌入到其中,用户只需要点击图片或者是文字就可以跳转到另一界面。而加框链接简单来说是指将页面划分为几个单独的部分,然后以每个框架的形式来单独移动链接。如今加框链接被广泛的应用在各大新闻APP上,用户在观看和浏览信息时可能大部分的信息均来自于其他网站,但是用户在浏览时自己却毫不知情。虽然深度链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其核心内容却并没有区别。归纳来讲就是用户在浏览网站时,对于网站间的跳跃会毫无感知,这会导致网页内容使得权利人产生认识上的混同,进而引发后续一系列问题。

2.深度链接行为性质分析

2.1深度链接与复制权

在深入探讨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深度链接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只有在明确权利主体的基础之上才能对相关行为进行更加准确的判定[3]。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难发现,深度链接最具争议的权利客体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也将对这两种权力进行细致的分析,复制权的内涵可以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分别是广义与侠义。狭义的复制权简单来说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制作成与原作品相同形态作品的权利,而广义的复制权则是指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加工和改变,但是改变后的作品不脱离原作品的形态,要始终保持统一性的原则。例如将草图制作成工艺品等等。

临时复制并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权利客体,它只依附于复制权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而存在。笔者认为深度链接构成临时复制的例外规定。之所以会这样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设链方的某种行为其实属于一种暂时性行为,设链方通过相关转码技术来对网页版的信息进行转换,整个过程不产生恒定效果,只是一种短暂行为,该种行为只会在公众产生需要时才会发生,而且在完成转码之后,原有的信息会被删除,因此并不会永久性的储存到服务器中[4]。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使得被链网站以域名为核心的控制力不会被动摇。其次,该种行为能够为用户进行阅读和搜索信息提供便利,保证公众能够进行正常的阅读,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对链接进行技术转码显得十分重要。最后就是在对电脑网页进行转码的临时复制没有其独立的经济意义,设链方的整个转码行为更多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阅读方便。该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路上称之为无偿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够更方便用户获取信息,同时还能保证信息的高效流通,使得有效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被共享。由此可见,网络服务商为了更好的在相关平台上展示网页作品,会对作品进行转码处理,该种行为并不构成对复制权的直接侵犯。

2.2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展至今我国仍然没有给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深度链接行为的边界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正是由于理论边界的缺失,使得人们在对同一问题进行研究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深度链接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行为效果,但是在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而擅自对作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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